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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5月征期延长!税局刚刚宣布!
来源: | 作者:大邦办财税 | 发布时间: 2024-05-11 | 1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定了!5月征期延长!税局刚刚宣布!

2024年5月份征期延长了,请大家合理安排好时间!实战君给大家整理了5月申报期的几项要点:

(1) 5月征期定了!22日截止

(2) 5月31日前,所有企业必须完成这项工作!

(3) 个税新政颁布2024年全面实施!

(4) 新《公司法》7月1日实施,老企业不必着急减资和实缴!

(5) 纳税申报,大变,电子税务局上线3种报税模式!

(6) 个税汇缴持续进行!



01
5月征期定了,截止22日!
5月1日-5月22日

增值税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资源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海上石油矿区使用费 (按月)

5月1日-5月31日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

1月1日-5月31日

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收入(按年)

3月1日-6月30日

个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期)

02
所有企业,5月31日前必须完成!


汇算清缴工作进入倒计时了,还没有申报的企业,赶紧在31日前申报,汇算期间,小财收集到很多粉丝留言的问题:

问题

去年暂估入库的商品已经销售了,请问企业所得税汇缴的时候不做纳税调增,有税务风险吗?

答复
当然有税务风险,若是汇缴之前未取得发票,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否则面临罚款、滞纳金的风险。
处罚案例:

参考

1、税总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财会〔2016〕22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问题:汇算清缴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汇算清缴后,企业经过调整,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a.企业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如下:

补缴的所得税之前没有计提现在补计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费用


实际补缴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费用

        贷:银行存款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b.小企业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如下:

补缴的所得税之前没有计提现在补计提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费用


实际补缴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费用

     贷:银行存款


2.汇算清缴后,企业经过调整,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a.调增调减的项目不需要做账务处理,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也没有需要退的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不需要做账务处理。


b.企业经过调整,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大于全年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应该申请退税,账务处理是做上面补缴税款的相反分录。


提醒:纳税人应该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区不同给的税局规定不同,以当地税局为准) 


03

个税新政,2024年全面实施!


一、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二、本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四、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信息,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二、个税,减半!

其中,对个体工商户来说,其中一项政策尤为重要,那就是: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04
新《公司法》7月1日实施,老企业不必着急减资和实缴!



2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针对大家关心的新公司法实施后,存量公司如何实缴注册资本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划重点!

1、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2、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3、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4、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5、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过渡期内未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在九十日内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05
纳税申报,大变,电子税务局上线3种报税模式!

这三种申报模式由系统根据纳税人特征标签和涉税数据情况自动为推荐,纳税人无需选择。


06
个税汇算持续进行时!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时间是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一、2024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只需要在2023年基础上确认即可


(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一键带入】,再选择【扣除年度2023】。如下图:



(2)根据提示“将带入2023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或者“您在2024年度已存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继续确认,将覆盖已存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如下图:




(3)打开“可确认”状态的专项附加扣除,核对信息;如有修改,可以点击“修改”,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如下图:


注意:如有“已失效”状态的信息,则需先删除之后才能点击“一键确认”。


(4)点击“一键确认”后,信息则提交成功。不需要重复确认,否则之前确认的信息会显示已作废,系统会以最新确认的信息为准。如下图:



纳税人可以在确认之后在APP中点击【首页】,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4】,查看已提交信息。若有变动,则可以选择作废或修改。


二、2024年需要对已填写信息进行修改


(1)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进入填报页面。【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2024年】。

(2)点击进入想要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入修改即可。


三、2024年需要作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1)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进入填报页面。【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2024年】。


(2)点击进入想要作废的专项扣除项目,点击左下角“作废”确认作废后即可作废成功

四、2024年需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先按照“情形一”的步骤将上一年度不需要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同步后,点击APP【首页】,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如下图:



五、2024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点击APP【首页】,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