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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地方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的发展演变历程
来源: | 作者:大邦办财税 | 发布时间: 2024-08-06 | 21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多年来,地方为了获得招商引资成果,在与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给予企业与税收挂钩的财政性奖励或补助。这些优惠政策一方面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另一方面破坏了全社会招商引资环境,且容易形成不正当竞争,长远来看,不利于当地经济发展,也影响到全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2013年起,中央开始启动对各地税收返还式招商乱象进行整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全面规范清理优惠政策。
  62号文件指出,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62号文件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62号文件同时要求,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62号文件下发后,对招商引资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也被外资特别是台资企业过度解读。2015年3月1日,国台办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台湾中天电视台记者提问称,很多台商担心62号文,有台湾六大工商团体提出陈情,希望62号文有关清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不要溯及既往,请问大陆方面对此有何回应?
  国台办发言人范丽青回应表示,大陆近期出台有关文件,要求清理投资税收等优惠政策,这是大陆深化改革、优化投资环境、完善投资政策的一项举措,并非针对台商。我们将继续努力为台资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一如既往依法保护台商合法权益。
  2015年4月22日,时任总理李克强在厦门考察台资企业,并召开了部分台资企业负责人座谈会上。在座谈会上,座谈会上,有台商向李克强表示担心大陆对台商优惠政策有变。总理当即表态:“我给你们吃一颗‘定心丸’!”他说,对台商优惠政策不会改变,已制定的一些政策、已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我们说到做到!
  2015年4月25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在南京与台资企业家代表座谈时强调,大陆支持和鼓励台资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不会变,为台湾同胞办实事、办好事的政策措施不会变。大陆将继续支持和鼓励台资企业发展,继续实行涉台优惠政策,继续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依法维护台商的合法权益,为台资企业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从当时的情况看,当时税收优惠政策条例之多,涵盖地区之广,加上已经施行的政策,贸然取消可能会造成地方政府违约失信等风险,规范清理优惠政策只能“缓期执行”。同时,中央领导既然已经就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问题定了调子,62号文件就很难再按照原计划推行下去了。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对国发〔2014〕62号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明确提出:
  1.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2.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3.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4.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5.《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从上述内容来看,基本上是将62号文件全部予以废止了。
  2022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要“不断提高政策的统一性、规则的一致性、执行的协同性”,“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各地按照中央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部署和要求,开始打通“堵点”,破除各种“土门槛”,清理“土政策”。而财税优惠返还补助政策无疑就是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堵点”,属于需要清理的“土政策”。
  与此同时,国家审计署也重新将各地出台财税优惠政策作为年度重点审计内容。2023年6月26日审计署审计长侯凯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指出“55个地区违规或变相返还税收或土地出让金等225.08亿元”。
  2024年1月11日审计署召开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24年全国审计工作六大重点,其中第二项重点就是“围绕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开展审计”。要求“着眼推动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深入揭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中违规出台“小政策”、形成“税收洼地”等问题,严肃查处违规返税乱象”。
  2024年1月24-25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在讲话中要求,2024年全国税务机关要“立足自身职责,严肃治理地方违规招商引资中的涉税问题,严格抓好税费政策统一规范执行,严禁税务部门和税务干部参与配合违规招商引资,发现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切实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切实把税务铁军“铁”的风范旗帜鲜明地体现到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上来。”
  2024年6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发第783号国务院令,颁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
  1.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2.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3.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4.不得出台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政策。
  202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禁止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违规实施财政、税费和用地优惠,惩处突破环境资源制度和政策规定、违规举债等各类不当招商引资行为。
  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也对党的招商引资政策进行了明确,提出要“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
  至此,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问题,我们党和国家已经从党的文件层面(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法规层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文件层面(《‌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部门层面(审计署、税务总局工作重点)等各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统一。可以说,无论是国家政策还是行政法规均对构建统一大市场,清理“小政策”和“税收洼地”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提出史上最严格的要求,地方招商引资政策和制度将迎来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