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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问答摘编自中国税务报2024年5月17日B3版《5年认缴期内出资,涉及不少涉税事项》、1月21日B1版《认缴不出资,影响企业部分费用税前扣除》、1月24日B3版《对企业减资、非货币性出资等决策的税务风险提示》、B1版《从税收视角关注新修订的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