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资金流向集团公司
2019年7月,按照随机抽查重点企业税收情况的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稽查局成立检查组,对A公司2016年~2018年纳税情况实施税收检查。
A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该企业在当地开发了某商住城项目,项目占地面积5.6万多平方米,共建造19幢建筑。
检查人员分析企业账簿时,发现了一个比较特别的情况:A公司在检查期内,连续3年均有大量资金流向其集团总公司,累计金额近3亿元。
A公司为何要将大额资金转入总公司账户这些资金是总公司借用?如果借用,有无支付利息?但检查人员在企业账簿信息中并未发现总公司向A公司支付利息的记录。
检查人员决定追查,后调取了A公司银行流水信息,发现每当A公司的售房收款账户资金余额达到万元时,这些资金均会在当日被自动转至集团总公司账户。
检查人员随即对A房产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该人员解释称,资金的流动是按照集团内部制定的“资金池”管理制度要求,将企业闲置资金暂存于集团总公司账户,目的是集中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期间并不产生任何利息,集团内部企业之间也不存在资金借贷活动。
检查人员查阅了A公司提供的资料,从中发现了一份《集团资金管理制度之阶段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各成员单位转入至集团总账户的资金,计入各成员单位内部账户。成员单位内部账户中余额不足时,只能通过集团资金中心以内部贷款方式进行借款。”并且《规程》还注明:各成员单位汇入资金按内部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利率按央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确定,内部贷款利率按集团公告标准统一执行。
检查人员还了解A公司上级集团公司2016年~2018年度对外披露的有偿融资情况。信息显示:2016年末该集团通过优先票据、企业债券、银行借款等方式共筹借资金416.46亿元;2017年末和2018年末以同样方式共从外部借取资金682.81亿元、1260.97亿元。
检查人员认为,公告信息显示,集团公司有息负债金额巨大。如果如A公司人员所称,集团内部没有资金借贷等活动。一方面“资金池”中大量资金闲置不用,企业却从外部筹措资金并支付大量利息,这样做明显不符合企业经营常规,并且也与“资金池”管理原则和该集团制定的《规程》内容不符。
A公司转移给集团公司的资金,是否被用作内部贷款,并产生了利息呢?
检查人员再次询问了A公司财务人员。但财务人员坚称,转入集团公司账户的资金是无偿调用,没有利息收入,并出具了A房地产公司上缴资金未被集团内部成员单位使用,集团未支付利息的书面说明。
检查人员询问了该集团总部相关负责人称“资金池”中的资金,集团内实行无偿调用,而《规程》只是最初实行“资金池”制度时制定的一个制度,并未实际执行。
检查人员认为,经证实,集团公司确实调用了其关联企业A公司的资金,即使没有支付利息,但其行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并且实质上减少了A公司的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对集团公司调用A公司资金的行为,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核定利息收入,并对A公司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人员参照A公司提供的《规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存款基准利率为标准核定了企业内部存款利率,以集团公司对外公开财务报表中注明的贷款利率为标准核定了企业内部贷款利率,结合A公司转入集团公司账户资金总额2.87亿元,核定A公司应获得利息收入共计769万元,依法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92万元。